问题 | 父母离婚欠的债务子女需要负责? |
释义 | 父母离婚后所欠的债务子女一般不需要承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父母的债务由他们自己承担。但如果作为债务人的父或母去世,且子女继承了其遗产的,则此时继承遗产的子女需要在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责任。 或者作为债务人的父或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子女又是其监护人的,则此时作为监护人的子女需要对方作为债务人的父或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一、女孩三岁以内离婚孩子归谁 年龄在三岁以内的孩子,一般都跟着经济条件好的一方。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首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其次,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父方也可获得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获得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首先,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其次,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情况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归属中的特殊情形——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子女一旦年满十周岁,就意味着其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成熟度及对外界的理解能力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对于今后自己随父或随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做出判断和选择。 二、债务纠纷与孩子有关吗 (一)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也规定了:“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二)有以下情形的,父母欠的债务是由子女偿还 1、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根据《民法典》第56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2、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根据《民法典》第26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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