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期间一般不会对当事人停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但是具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而法院予以同意;或者法院认为继续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除外。 一、执行异议司法解释 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1、申请执行异议应当提交相关的执行申请书; 2、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如果材料不齐备的可以通知当事人补齐; 3、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异议的执行行为。 执行异议的作用包括: 1、可以约束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有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有一定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防止被执行人和厉害关系人随意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案件的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阻挠案件的执行; 2、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随意,不加限制的提出执行异议,必然浪费司法资源,使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侵占,这样做还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的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前是否需要先缴纳罚款 一般需要先交罚款,然后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主动申请暂不缴纳罚款,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认为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不服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2个救济渠道:一是向公安管理局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提起行政复议;二是向事发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意思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别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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