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诉讼期间,可以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吗 1、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如果出现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2、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裁定停止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程序, 1、原告提出申请。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前提条件。原告提出申请,一般要提交书面申请书,说明理由和要求。 2、行政审判人员审查。行政审判人员接到申请后,要对照上述条件和情形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停止执行的意见。 3、作出裁定。审判人员审查后,将审查意见报请院长审批。对不符合停止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裁定;对符合停止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该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