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首和立功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法定应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根据最新自首规定有哪些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的是特别自首(又称之为准自首)。二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特别自首者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实施的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的。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性质的,则不属于自首。但此时可以酌情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自首者的处罚标准,依法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层次是在前者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定要注意的是何种情形下是“可以”,何种情形下是“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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