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上当受骗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因为很多打广告的产找品都是一些不知名的小企业生产的,根本没有信誉可言,他们利用广告宣传把假货卖给消费者后便销声匿迹,导致上当受骗的消费者难以得到赔偿。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假广告的经营者赔偿自己的损失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可知,广告的经营者因播放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失,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一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对广告经营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迫使广告经营者承担起审查做广告的商品的质量以及商品生产者的信誉的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消费者因广告的误导而上当受骗,从而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