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目前农村的扶贫建房,比如农村危房改造、五保户建房等大多都是由农民朋友自行筹集建房,在房屋建设好之后,国家予以一定额度的建房补贴,同时原有搬迁地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所以即使是国家扶贫政策为农民朋友修建的房屋,依旧属于农民朋友的私人财产,其子女应当享有这部分房屋的继承权益。目前国家正在推动以房养老、农村集体组织养老等新型养老方式,不少农民都将农村的房屋置换给农村集体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对其进行养老,而参与到此类养老方式之中的老人,在其去世之后,其房屋将会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其子女则不能够继承,因为根据签订的养老协议规定,这项房屋已经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