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留样规定为,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留样规定具体如下:
 1、每餐用餐前取每样食品50-100克样品留存于密闭容器内;
 2、留样食品留存时间必须保证48小时;
 3、留样食品必须存放在规定的食品留样柜内,并且日期、餐次标识明显;
 4、食品留样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生、熟食品,以防交叉污染;
 5、留样食品留存48小时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混入学生用餐食品中;
 6、留样存放的容器需经过消毒、烘干;
 7、食品留样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进行详细登记;
 8、食品留样柜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正常启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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