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 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