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
释义 | 离婚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1、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必要;2、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且调解和好后的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3、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且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拓展延伸 离婚程序中常见的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离婚程序中常见的不予受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未满足法定的离婚条件,如未满足法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要求;2.当事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离婚请求,如缺乏婚姻破裂的证据;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调解或协议达成程序,如未经过法定的调解程序或未达成书面协议;4.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与法律规定的禁止离婚的情形相悖,如涉及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等禁止离婚的情形;5.当事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如未提供有效的结婚证明、身份证明等;6.当事人滥用离婚权利,如频繁提起无理由离婚申请。总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是否受理离婚申请。 结语 离婚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多种,包括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以及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等。此外,离婚程序中还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未满足法定离婚条件、缺乏证据支持离婚请求、未履行调解或协议达成程序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是否受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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