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刑事法律援助方式
释义
    刑事法律援助方式是指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基本形式或模式。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方式主要有:第一种方式为在刑事诉讼中指定律师辩护,第二种方式为律师减收代理费用向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援助方式的多样性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去阐述援助方式的未来走势。
    1、国家有无必要设立公职辩护人,理论界有所争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大部分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公职法律援助中心,并配有专职律师承担法律援助工作。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设立公职辩护人,公职辩护人是指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律师享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有固定工资,办案费用由单位承担,不得接受法律援助之外的当事人的委托。在我国,律师执业不受地域的限制,也不象有些国家分刑事律师和民事律师,分开执业。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如果现阶段设立公职辩护人,又可能出现吃大锅饭的现象,公职辩护人可能会有人捧着金饭碗,不思进取,滥竽充数,不会尽心尽职干好本职工作,届时辨论水平、技巧和责任心均得不到提高。不设置专职辩护人,让全体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时,有一种高尚荣誉感和义务帮助他人的成就感,这对于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很有好处的。
    2、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的常设机构,援助中心依照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辖区内律师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工作量,对于援助律师应适当补偿合理开支费用。对每年能够圆满完成援助义务的律师,应该择优颁发荣誉证书以资奖励,奖励他们在法律援助中的工作成绩,激励更多的律师投身于法律援助工作中。
    3、当事人能否自由选择援助律师?我认为不可以。法律援助本身是一种国家行为,一项公益事业,应由国家统一指派援助律师,让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平均分摊援助义务,而不能把援助义务有选择的放在少数律师身上,这样也是不公平的。
    4、刑事诉讼中,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定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由法院指定辩护,并未明确由法院何人何机构决定,审判实践常常发生冲突。由审判长指定辩护律师我认为是合适的,因为负责每一具体案件的审判长,对被告人的情况最为了解,审判长在合议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指挥法庭开庭审理过程。故由审判长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是合适的。具体的选任方式可以是由该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把所辖的律师登记在册,按登录的先后顺序决定入选。
    5、法律援助应大力发展以大学法学院(系)学为基础的临床法律援助计划义务参加援助工作,解决人力资源供需矛盾,法学院学生在有经验的律师指导下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增长自已的实践经验,可以担任律师助手或者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实习学生一般不收取报酬,但可以因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贡献获得适当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精神上的荣誉奖励可以增加法学院学生对律师职业中法律援助的责任感。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