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住院报销比例(含家庭病床): 起付线分别是一类医疗机构300元/次,二类医疗机构600元/次,三类医疗机构1200元/次。 报销比例分别是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其中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住院的基金支付90%。 2、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一类医疗机构为90%,二类医疗机构为70%,三类医疗机构为40%。 3、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与住院相同,无起付线。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其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等重特大疾病按90%)支付至限额标准。 年度限额分为三档,低档限额为4500-5500元,中档限额4-4.5万元,高档限额为10万元。 4、门诊慢性病种报销比例: 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类医疗机构85%,二类医疗机构80%,三类医疗机构75%,年度限额为4500—1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