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收养受法律约束吗 |
释义 |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涉外收养所适用的法律除了1992年4月1日实施、1998年11月4日修正的《收养法》外,还有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有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该公约规定,收养人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家或国籍国的主管机关有审批收养的管辖权;对于收养的条件应适用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的所在地法;对于外国收养人还必须同时适用该外国收养人本国法规定的禁止收养条件;收养须经特定人或机关同意的问题,应适用被收养人的本国法。总体来说,公约对收养的一般条件主张依法院地法,同时又在个别问题上兼顾了收养人的本国法和被收养人的本国法,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我国《收养法》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由此可见,在中国境内成立收养关系,应以中国收养法律法规作为准据法。根据《收养法》第21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遵循本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符合本章所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必备程序。从法条的内容来看,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当事人所应具备的实质性要件,与国内收养是相同的,同时要求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但在收养的程序方面,涉外收养比国内收养要复杂得多。 可撤销婚姻受法律约束吗 1、可撤销婚姻在被人民法院撤销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被撤销后就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哪些 1、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国公证的证明材料(如年龄、婚姻、财产、健康等),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2、加入海牙收养公约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的、2000年1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公约》赋予职责的中央机关。二、《公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中央机关职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履行。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涉外收养法律适用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解除涉外收养用哪些法律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 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除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外,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收养的解除一般既可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也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但各国的具体规定不同,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告终止,与此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恢复。 涉外收养需要公证吗 需要。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根据《收养法》第21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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