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构成要件: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2、自认必须是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具有一致性的陈述。3、自认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4、自认仅适用于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5、自认是于己不利的陈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