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意思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损失对方信任利益的赔偿责任。这是规定的赔偿责任。 主要情况如下: 1、恶意磋商是指通过签订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2、合同欺诈是指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3、侵犯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