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公证出国用需要哪些资料 |
释义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关系人的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增加提供通行证)、户口簿。关系人为外国人的提供护照; (3)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证明(证明表于公证处填写); (4)与申办亲属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 (5)如第(4)项材料不足以反映亲属关系,则须另提供人事档案简历影印件、公安机关户籍档案证明等并加盖所提供的部门的公章);申请人无法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知晓其亲属关系的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出具相关记载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关系人为外国人,其身份的记载与原来的记载已经发生变化,要提供身份变化的证明及关系人在境外对关系认可的声明书,该声明书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亲属关系公证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公民应当到其住所地的公证处申办。涉外、涉港澳台亲属关系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所在单位根据档案出具的有关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 3、被证明的域外亲属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有关来往书信等; 4、被证明的国内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等; 5、经过中间人证明的亲属关系,应提交中间人身份证明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于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申诉程序。 公证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二)审查、出证 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目的; 2、核实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防止利用虚假的亲属关系达到出境的目的; 3、申请人、关系人的姓名(包括译名)、出生日期必须准确无误,相互间称谓关系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上的统一称谓; 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要考虑使用国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公证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