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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名誉权赔偿金计算方法
释义
    

法律主观:
    


    一、精神名誉损失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相关法律知识: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司、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三、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狭义的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失指公民人身权利益遭受的侵害。精神损害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与精神利益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精神损害可以因多种原因引起,如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同时,使该公民或者其亲属产生精神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是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致使当事人因害怕而生精神痛苦,则当事人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种精神利益损失,但精神利益的损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称为精神损害。所以,可以说精神损害只是狭义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损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综上所述,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客观: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并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需要赔偿一定的金额以抚慰受害的创伤,那么如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呢?致人死亡、残疾和其他损害情形,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并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表现①伤残者健康相关生命质量下降,在生理、功能、心理、社会和精神五个方面丧失或部分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包括受害人现实生活环境和未来生活幸福。②伤残者相对寿命缩短。是指人体主要生命器官残缺或功能障碍,以及严重伤残者,其寿命相对同龄正常群体缩短,其未来生命权间接受到侵害。③受害人亲属丧亲之痛。因受害人死亡而致其亲人精神痛苦。④受害人遭受持续性疼痛和折磨,该疼痛和折磨事实上可以解除。如手术致手术用器械遗留体内一年以上。⑤受害人因非颅脑损伤而出现的永久性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二,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较低,个人收入主要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盲目追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必然在大部分案件中难以实施和执行,既显失公平,又因执法不一,而淡化了法律的严肃性片面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必然给我国现行赔偿制度带来混乱。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严格量化。由于没有量化的标准,致使受害人一方漫天要价;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由此,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已迫在眉睫。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是法官自由酌量原则,以及区加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是:精神损害赔偿计算一是概算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二是比照规则。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目前立法有规定的只有《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虽然是国家赔偿标准,但关于人身自由权侵害的赔偿没有正式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比照这一规定执行。三是参照规则。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一是,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三是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数额标准的,依其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讨论较多,下例供参考。邓瑞卓(1999)提出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即系数化公式。假定:A----精神损害应得赔偿额;b----受伤害之时至住院之前的肉体与精神痛苦的基本赔偿额,以小时为标准计算,不足1小时者按1小时计算;b'----伤势轻重与伤痛程度(10%~100%);c----住院期间的肉体与精神痛苦基本赔偿额,以日为标准计算,不足1日者按1日计算;d----受害人出院后肉体与精神痛苦基本赔偿额;e----丧失生活享受的基本赔偿额;f----伤残等级(10%~100%);g----残废者之每位亲属精神损害基本赔偿额;h----残亡者与其亲属的亲情关系程度,父母、子女、配偶为100%,兄弟姐妹为80%,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60%,其他亲属为40%,如果低等级者与伤亡者形成事实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呈扶养关系,按100%计算;I----法定生存年限为70岁,70岁以上者按3年计算;I'----残废者评残时的年龄;I''----亲属在受害人评残或死亡时的年龄;j----丧失亲人的基本赔偿额。①一般伤害的赔偿额:A=b(1+b')+c+d。②残废者的赔偿额:A=b(1+b')+cb'+f(I-I')(d+e)。残废者每位亲属的赔偿额:A=g[1+hf(I-I'')]。③受害人在受伤时立即死亡,每位亲属的赔偿额:A=j[1+h(I-I'')]。受害人非立即死亡,死者在受伤后至入院前死亡的,其赔偿额:A=b(1+b')。死者在住院期间死亡的,其赔偿额:A=(1+b')(b+c)。各亲属在上述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额:A=g(1+hb'),b'按最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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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6: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