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赡养纠纷案件固有特点对调解工作的负面影响 |
释义 | 1、此类案件一般为多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调解有难度。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多在三到四名,最多的有九名被告。调解的最基本前提就是双方当事人到场,而多被告的必然影响就是当事人很难同时到齐,加之被告可能分散居住在各地,有时连送达法律文书都很难,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2、原告年岁已高,行动不便,多次调解几乎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由于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告一般年龄起码在六十岁以上,最大的接近九十岁,许多当事人行动不便,要想让其到法庭要花费不少精力,原告几乎都没有电话,联系也有困难,通知原告到庭调解比其他案件要难。大家都知道,调解经常会出现一次调解不成,第二次调解或多次调解才成功的情形,而对于赡养纠纷案件,多次调解几乎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3、当事人观念陈旧,难以接受新观念和法律知识。赡养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因其年龄较大,对于新的思想观念和法律知识很难接受。对于原告而言,他们往往就认一个理,“子女赡养父母理所当然”,而对于法官的调解意见哪怕是做出很小的让步有时也显得很难,法官从法律角度作出的解释他们往往很难接受,这有时也会成为调解工作的障碍。 4、调解项目繁多,影响双方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全面认可。一般而言,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协议包括:房屋的居住、金钱的给付、债务的承担、油米柴盐等生活必需品的给付、原告承包地的耕种、医药费的负担、生病期间的护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承担等,因此调解协议要做到面面俱到,让当事人双方对几乎每项内容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对其中某一项调解内容的异议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调解协议的达成。赡养纠纷属于家庭矛盾。孝顺父母和赡养父母是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的责任。如发生赡养纠纷这种事,需要相关人员介入且耐心的进行调解工作。调解的工作比较重要需要细心、耐心和诚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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