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有: 1、原告提供书面借据,可以向法院直接提交,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 2、双方可以对贷款的利率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 3、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一、哪些借款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7.高利贷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三、法律规定欠货款利息比例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不受法律保护。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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