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朱某看到冷饮市场异常火爆,于是打算投资成立一家冷饮厂,但手中资金不足。为了筹集资金,朱某准备从银行贷款。朱某的朋友夏某是某商业银行的高管,朱某便找夏某帮忙,希望可以尽快拿到贷款以便投入生产,同时希望可以将贷款利率尽可能地降低。后在朱某的大红包面前,夏某妥协了,给朱某开了后门,私自将贷款利率降到了低于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下限。那么,夏某擅自降低银行利率的行为合法吗? 本案中,朱某想投资成立冷饮厂,但是资金有限,于是打算向银行贷款。为了获得更低的贷款利率,朱某选择了贿赂夏某,这一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夏某在利益面前妥协了,给朱某开了后门,将贷款利率降到了低于央行规定的下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贷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见,对于银行贷款利率的确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度。所以,夏某的行为是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