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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中出租人的责任
释义
    法律分析: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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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