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不能将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2、必须订立合同,如果是外来人员,应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3、对于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服务场所等登记报公安机关备案;4、对于有违法活动的承租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5、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房屋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安全;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该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7、委托单位或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该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履行以下这些治安责任: (一)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 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 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 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