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由商品归类引发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018年5月,玄武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德国产720吨乙烯胶粉,申报的海关编码为29012100.海关对该票货物取样化验,海关化验中心鉴定为以醋酸乙烯为主要成分的聚合物,建议归类为39052900. 同时,海关发现玄武公司此前曾以同种税号申报进口该货物十一票。海关据此认为企业构成申报不实,逃税310万元。决定罚款300万元,补税310万元。 玄武公司愤愤不平,真是官字两张嘴,上面下面看心情、随意用。 对于这个案子而言,玄武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了一个税号,并随附了全套申报资料。海关进行审核,同意申报的这个税号,货物最终放行。海关是确定进出口货物税号归类的权威机构,海关的放行行为使得企业认为这个税号是正确的。在随后的进口中继续使用同样的税号申报。现在海关突然推翻这种认可,说这个税号是错误的,并且要追究企业的责任,这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一些执法者认为:海关弄错了,海关有责任,我们会内部追究,但企业弄错了,企业同时也有责任,所以我们要罚款。 海关确有责任。《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要求海关“准确归类”,强调海关的商品归类的责任。 明确了海关的责任,还说要罚企业,这就是不讲理了。执法者和企业在行政管理中地位是不平等的,执法者有着绝对的主动权,企业作为被管理者,是从属的,被动的。双方存在着知识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尤其是商品的税则归类,非常难,海关有着绝对的权威,权威可以引导民众,民众很难说服权威。如果出现错误,这是因果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各罚各的。海关内部处理不处理,如何处理,和企业有什么关系?企业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 我是赵国华,第一位出版海关法专著的律师,和你聊聊海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