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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质量责任竞合规则
释义
    产品致害责任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由受害人作出选择都对受害人有利,因而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不可以选择而只得按侵权责任起诉。其规则是:
    第一,受害人不得选择的产品侵权责任
    对此,受害人只能依照侵权的诉因起诉,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了对第三人的损害。由于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适用合同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既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不利。因此,应当将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对待,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
    二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按照我国判例和学说的一般观点,违约责任只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亡,则因为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合同债务人赔偿。民法典主要保护财产利益,侵权法既保护财产利益,也保护人身利益。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超出了民法典保护利益的范围,因而不能选择合同责任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损失,必须按侵权责任处理;
    三是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例如缺陷产品是腐烂食物,受害人食用后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可依同责任获得赔偿,判例、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又主张精神损害,就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请求赔偿。
    第二,受害人可以选择的产品致害责任。
    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其他缺陷产品致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诉因或者违约的诉因向法院起诉。选择的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认为对自己的利。加害人对此无选择权,亦无拒绝选择的权利。受害人选择不明或未选择的,法官应向受害人履行"释明权"义务,通常情况下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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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