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服刑人员离婚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对于被监禁的人员,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