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否增减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根据双方协商减少,否则应按协议支付;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应定期支付,可一次性支付;无收入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用财物折抵;父母可协议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但需保障子女需求;抚养费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有劳动收入且能自给自足的可停止支付;成年子女仍有特殊情况时父母应负担必要抚养费。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否增减 办理离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已就孩子的抚养费约定明确,如果在履行协议时,一方要求减少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同意减少抚养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可以的。如果双方就孩子的抚养费减少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是不可以减少的。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关于孩子抚养费相关规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按照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已就孩子的抚养费约定明确,如果一方要求减少抚养费,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如果协商不来的话可以申请诉讼。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协议确定,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一方要求减少抚养费,应经过双方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申请诉讼。在离婚登记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孩子的抚养费,但如有必要,子女仍可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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