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 与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 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 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 诉讼时效 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 民事诉讼时效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