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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一)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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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0: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