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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