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租人权利概述 |
释义 |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及法律依据: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确保合理使用、提前收回自住、终止合同及索赔、合同期满收回房屋、是否同意续签合同。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第七百五十二条和第七百五十三条。 法律分析 房屋出租人享有的权利有: 1、出租房屋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5、终止合同及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7、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的权利。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拓展延伸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房屋出租人作为房屋租赁的一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包括:1.收取合理的租金,并按时收取;2.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3.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和卫生条件;4.在合理通知期限内进入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包括:1.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租赁房屋;2.维护良好的租赁关系,与承租人保持良好的沟通;3.及时处理租赁房屋的问题和维修需求;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互相尊重和履行,以维护良好的租赁关系。 结语 房屋出租人作为房屋租赁的一方,享有多项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至第七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当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未在催告后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处分。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关联,双方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相互尊重和履行,以维护良好的租赁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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