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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前6个月内的付款是否有效
释义
    破产清算前6个月内的付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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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2: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