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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供劳务受害伤残鉴定标准
释义
    劳动局工伤鉴定标准通常根据相关文献执行,通常情况下一级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级主要有以下类型:重度智能损伤肢瘫肌力3级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级主要有以下类型: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的鉴定标准按照前三级程度依次类推而定,特殊情况的另有特殊处理方案。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规定,1-10级伤残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2、二级伤残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3、三级伤残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4、四级伤残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5、五级伤残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6、六级伤残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7、七级伤残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8、八级伤残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9、九级伤残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10、十级伤残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二、医疗过失分级标准是什么?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p=>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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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8: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