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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释义
    股东知情权应当是股东享有行使经营决策权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
    依据《公司法》规定,所谓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知悉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经营管理资料的权利,该经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能简简单单从法条的表面出发,注意,《公司法》对于知情权所涉及的经营管理资料的范围、查阅复制资料的程序及司法救济的规定,规定的并不完善。因此,公司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并实现自我救济,即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细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及操作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应明确知情权主体的股东内涵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即不以股东出资义务的完全履行为前提条件,一旦在章程中被记载或被工商登记为股东,即享有的权利。因此,章程中应对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内涵作明确规定。同时,应排除股东退出公司后对股东知情权的享有,以避免退出股东利用股东知情权侵害公司利益的现象发生。
    2.公司应界定主观目的正当性
    《公司法》对于知情权行使主观目的仅是要求正当性,但是如何为正当却并未明确规定。对此,公司章程可以进一步界定正当性的范围。
    3.公司可拓宽知情权范围
    除《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外,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必要性而确定是否拓宽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4.公司应规范知情权期限
    《公司法》对知情权的行使期限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也需要依赖公司章程进一步界定;即规定股东仅能对一定年限内(例如二年内)的材料予以查阅、复制,但是,查阅材料具有关联性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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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4: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