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索赔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建筑工程索赔规定概述:承包人可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勘察、设计不合要求或拖延工期,勘查人、设计人应完善并赔偿;施工人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要求修理或返工,逾期交付由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提供要求的材料、设备等,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发包人导致停建、缓建,应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和费用。 法律分析 《民法典》有关建筑工程索赔的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查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5、《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拓展延伸 建筑工程索赔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要求 建筑工程索赔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要求是指针对建筑工程中可能出现的索赔情况,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工期延误、设计变更、质量问题等方面的索赔。实施要求涉及索赔申请的时限、证明材料的提交、索赔计算方法等具体规定。建筑工程索赔规定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和质量安全。遵守适用范围和实施要求,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 结语 《民法典》对建筑工程索赔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承包人在隐蔽工程前应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要求赔偿损失并顺延工期。勘察、设计不符合要求或拖延工期,勘查人、设计人应继续完善并赔偿损失。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修理或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等,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损失。若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建筑工程索赔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要求对于维护建筑行业秩序、减少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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