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我国 股东的权利 包括: 一、股东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二、参与决策权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资产收益权 五、退股权 六、知情权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八、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九、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十、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