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相关规定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这些情况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法人或组织终止但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以及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将恢复。在涉外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后,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并对申辩进行审查。 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法律规定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法律规定amp;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5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其中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等情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已申请破产、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标的物正在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中等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中止执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被执行人如申辩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也可中止执行。根据审查结果,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