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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怀孕开病假条规定有什么风险
释义
    一、怀孕开病假条规定
    病假条应由用人单位制定医疗机构出具,不因女子怀孕而享有特权。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
    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二、女性职员长期开病假的风险注意
    女职工怀孕后,由于身体原因、优生考虑,或由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等不利于孕妇健康等原因,可能考虑长期休假;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一般都不喜欢女职工的上述行为,而会想法设法辞退该类员工或在请假期间不支付任何报酬等。
    因此,基于保护女职工的正当权益出发,女职工实际长期请病假时请注意:第一,充分利用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法定假,如产前检查假、产前休假等(详见博文《女职工三期假汇总》)。
    第二,由合格医院开具请假条请病假(法律并未规定,此处需女职工注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要求,尽可能符合用人单位的医院要求)。
    关于请病假能请多长实际,法律并无具体的限制,病假长短视病情情况确定,由医生决定,法律和用人单位都无法也无权决定。
    第三,但若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为适当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劳动部颁发文件中制定了“医疗期”的制度。规定如下: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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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