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成立是否具有缔约过失责任认定标准? |
释义 | 合同成立可以还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以上条件,其实并不排除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一、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在哪?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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