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门口可视门铃并非完全不可安装 |
释义 | #你介意邻居安装可视门铃吗#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白律师上诉: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第一,上诉人系基于保障安全、生活便利的目的安装可视门铃,该门铃是针对上诉人的访客,并无对被上诉人进行监视的目的。而且,该设备本质上就是门铃,摄像仅是辅助功能,镜头亦是固定不可旋转的,其视野范围非常小,只涉及上诉人自己门前的位置,不可能涉及到被上诉人的私人生活区域。同时,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门铃曾摄录过涉及其隐私的视频。故一审法院在未实地勘查的情况下认定涉案门铃对被上诉人隐私造成妨碍,实属不当。第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曾明确表示上诉人将门铃位置移至家门右侧后同意撤回起诉,可见该位置是在被上诉人可以容忍接受的范围内。第三,本案上诉人作为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相邻权的违法行为,故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邻权利人只要做到对其权利的行使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对权利人行使权利产生的轻微妨害有必要的容忍义务。第四,上诉人在二审中已自愿在门铃靠近电梯口一侧安装了挡板,更不会对被上诉人造成影响。据此,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黑律师辩称:第一,可视门铃其实是门铃和摄像头的结合体,二者功能兼而有之。涉案可视门铃虽然体积不大,但摄录、监控的功能强大,又具有人体移动智能侦测、人脸识别、红外夜视、云存储等诸多功能。由此,涉案可视门铃的存在明显侵犯了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对被上诉人的生活安宁造成侵扰,亦对被上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一定隐患。第二,上诉人可能没有窥探被上诉人行踪的故意,但不等于其没有过失,其对于安装可视门铃可能会妨害他人权利缺乏必要注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上诉人在门铃右侧安装挡板说明其对于该设备可以拍摄和记录被上诉人在楼道通行及进出电梯的情况是明知的,且安装挡板仍然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第四,上诉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共楼道内安装具备摄像功能的可视门铃,违反了《XX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涉案可视门铃的体积比较小,但其占用的墙面仍属于建筑物公共部位,故其安装行为违法。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法院查明事实,被上诉人系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上诉人系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系邻居关系,两家入户门相对,共用一条公共走廊。上诉人于其入户门左侧墙面上安装了一个可视门铃,该位置正对7楼的电梯位置。2019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第一次庭审后,上诉人将该可视门铃移至入户门的右侧,即7楼电梯左侧墙面上。此外,该可视门铃带有摄像功能,可通过手机上的程序开启拍照、录像功能,拍摄范围及于7楼电梯出入口位置。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可视门铃安装挡板的照片,欲证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在门铃靠近电梯一侧安装了挡板,进一步限制可摄范围;证据二、安装挡板后门铃可视范围的演示,欲证明安装挡板后门铃的拍摄范围仅限于上诉人自家门前,电梯前位置不在摄取范围内;证据三、上诉人快递摆放位置照片,欲证明上诉人的快递一般寄存在门前,可视门铃可以保障其财产安全;证据四、小区业主聊天记录,欲证明上诉人居住小区安全隐患大,偷盗行为频繁发生。 被上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XX官方旗舰店网页及被上诉人女儿与该店客服的聊天记录截图,欲证明涉案可视门铃具有录音功能,当有人走近时蓝色感应灯会亮起;证据二、视频光盘,欲证明涉案门铃安装挡板后,被上诉人走近电梯门时蓝色指示灯仍旧亮起,其摄录监控功能并未随着挡板的安装而消除,只是拍摄角度小一些;证据三、照片,欲证明蓝色塑料挡板透光,无法形成有效遮挡。 本院另查明,通过二审期间进行现场勘查,涉案门铃所在楼层为一梯两户,该门铃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35厘米,与上诉人入户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为9厘米,与电梯按键的水平距离为50厘米。根据现场演示的情况,被上诉人正常通行的情形下进出电梯口并不会被拍摄到,正对电梯按键站立的情形下,可以拍摄到右手臂的一部分。还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在涉案门铃朝向电梯出入口一侧自行安装了蓝色塑料挡板,门铃的可视范围基本不再及于电梯出入口位置。此外,上诉人还书面承诺在可视门铃使用期间会维护挡板的完整性,如有损坏会及时修复,否则愿意承担门铃被拆除的后果。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人格利益。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允许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收集、利用、侵扰和公开。本案中通往电梯出入口的走廊,虽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通道,但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因其与该层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特定,通行目的更容易判断。具有摄录、存储等多种功能的可视门铃系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上诉人购买并安装系出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便利生活的目的,被上诉人亦认为上诉人安装涉案门铃可能并无窥探其行踪的故意,此外现行法律法规也未明确禁止住宅居民安装具备上述功能的门铃装置。因此,基于自身财产安全等合法目的需要,上诉人安装具有摄录、存储等功能的可视门铃,本身并无不妥。但是,因此类可视门铃客观上可能会将相邻方的日常出入信息完整记录下来,有侵害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之虞,故其安装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在安装、使用此类门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根据自己房屋楼层的结构布局,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及位置,以避免或者减少对相邻方的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否则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具体来说,如果安装的可视装置客观上可以监控、摄录相邻方的出行信息,超出合理的限度,比如摄录范围可以覆盖相邻方的入户门、必经通道等,对相邻方的隐私或个人信息的保护构成现实威胁的,则可以认定安装行为对于相邻方的权益造成实质妨害,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调整安装位置。如因房屋结构限制没有合理安装位置的,则应与相关方协商解决,或者选择安装不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普通装置。 现实生活中,不同自然人对于隐私的关注程度以及新生事物的接受过程难免有别,由此产生不同的认识也实属正常。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关系,之前也可能存在其他纠纷,本院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充分沟通,以妥善化解矛盾,共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当然,本院须指出的是,如果涉案小区业主对于利用公共部位安装可视门铃等物件有相应决议或者物业管理规定的,本案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业主委员会等民事主体另行要求上诉人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百纳律所企业文化:百纳律师,老百姓请得起的律师;百纳律师,做有良知的律师;百纳律师,你身边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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