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工伤认定是在事故发生地做还是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做? |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应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这些费用,并且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合理费用。虽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仍需赔偿相关费用。 法律分析 不是故意的,就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么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但是毕竟你把别人打伤了,是需要赔偿别人的相关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的地点对工人权益的保障有何影响? 工伤认定的地点对工人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可能在事故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这种区别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果工伤认定地点是事故发生地,工人更容易获得认定为工伤的权益,包括医疗费用、工伤补偿和康复费用等。然而,如果工伤认定地点是用人单位注册地,工人可能面临更多的法律程序和证明责任,这可能增加了他们获得工伤认定的难度。因此,确定工伤认定地点对于保障工人的权益至关重要,需要制定合理的法律政策,确保工人能够公正地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权益保障。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他人故意伤害而导致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赔偿义务人应承担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赔偿义务人还应承担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等费用。而对于死亡的受害人,赔偿义务人除了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需要依法进行赔偿。此外,对于工伤认定地点的选择也对工人权益的保障产生重要影响,需要制定合理的法律政策以确保工人能够公正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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