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2、无收养能力既成收养事实的,原则是送交社会福利院,但收养人一定坚持个人收养行为,且要求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办理。受理民警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