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财产保全中的担保费,其性质就视为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的,因此在案件审理完结后,当然应该退还给当事人,但如果是其中的申请费,那么就不会被退还了。 一、交通诉讼财产保全要什么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也叫诉讼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的法律特征。财产保全担保的制度价值在于追求程序正义和维护实体公正,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中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业依法驳回其申请。[1]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