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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诉讼中如何确认诉讼被告身份
释义
    法律分析:公司诉讼中,大概可根据以下情况来确认被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将公司或股东列为被告。具体为:
    1、股东法定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公司为诉讼被告。2、股东未履行公司法定义务,公司可以股东为被告。3、股东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发生纠纷的,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股东与股东或股东之外的利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将股东或利益第三人列为被告,有必要时,可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救济对象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
    2、诉因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并非股东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个人利益发生纠纷,就法律关系而言,事实上与股东个人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提起诉讼的股东所依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专属于哪一个股东,而是属于公司,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格,代为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排除其他股东的介入。
    二、出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出名股东作为公司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出名股东与隐名投资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债权人,因此,当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非法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出名股东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出名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隐名投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公司债权人知晓出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身份借用关系,则公司债权人有权将出名股东与隐名投资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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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