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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违法死亡仍需受罚?
释义
    违法人死亡后不再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规定,调查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对个人及其家人的政审有影响,包括参加考试、招生和就业等。行政处罚可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等形式。
    法律分析
    一、违法人死亡是否还做行政处罚
    不会再做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影响
    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也会影响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参加、公务员考试、警校招生、军校招生、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二)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四)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结语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如果发现违法嫌疑人已经死亡,将终止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调查。此外,行政处罚对个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影响较大,可能会影响其参加各种考试和招聘,包括政审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等不同形式。这些处罚措施旨在限制和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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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