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法 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其设立的基本原则有:自有设立主义,指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特许主义,指公司成立必须经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许可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的一般条件外,还须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指有法律规定各种要件,设立公司只要符合锁定要件,国家予以登记,赋予法人资格。 三、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专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为其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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