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包括哪些范围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金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一、对于未成年人用工保护是什么? 严禁企业事业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生产劳动。对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人,不得安排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据实报告,不得拖延、隐瞒或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