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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的有关问题有哪些
释义
    最近以来,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生疏,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五、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1.承租权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公有住房租赁证;4.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5.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6.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出具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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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5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