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主合同无效定金返还吗 |
释义 | 主合同无效定金应当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换言之,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第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其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种责任不仅能够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而且能够起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用。 第三,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的定金也发生消灭。 第四,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定金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而且还必须要有定金的现实的交付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而实际上未支付,则定金条款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当事人未支付定金,但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或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则应视为双方放弃了以定金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已生效。 二、定金责任的适用以及与预付款的区别是如何的 定金在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时适用,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二者区别如下: (一)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二)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