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案人员必须摈弃“够罪即捕”的习惯思维,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合理降低审前羁押率;办案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把握逮捕的条件,加大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落实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需要公检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公安机关加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降低报捕率,检察机关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适用不捕权、对疑难复杂案件公开听证等方式降低批捕率。公检两家协作,畅通司法渠道,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