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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吗
释义
    可以。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法律并未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因此,是可以口头订立的。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公证吗,遗赠扶养协议需要公证吗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户口本等。抚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3.抚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5.遗赠抚养协议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详细范本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送礼人可以签遗赠扶养协议吗
    1、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继承顺序中,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就按照法定继承。
    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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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吗
    遗赠扶养协议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是可以解除的。
    1、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协议。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也不再补偿。
    扶养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后,享有接受约定的遗赠财产的权利。如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扶养协议,被扶养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能否任意撤销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订立的附条件的合同,即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部分或者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故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
    1、遗赠扶养协议原本是为了能够让老弱的遗赠人通过遗产处理的方式得到安享晚年和死后安葬的保证。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一方面将破坏当事人对该协议可得利益的稳定预期,另一方面也与国家保障体系政策精神不匹配。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从合同严守原则出发,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随意解除或者变更协议内容。
    在老年人与社会组织、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死后的部分或全部遗产换取相应的养老服务的行为中,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协议时,双方都应当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出现纠纷。
    农村房屋动迁子女有份吗?
    一、农村房屋动迁子女有份吗?
    1、农村房屋动迁子女一定可以获得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是补偿给被拆迁人的,如果女儿也是被拆迁人,自然有要求获得补偿的权利。如拆迁补偿的被补偿人系父母的,在父母去世且未留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女儿可以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房屋拆迁合同一般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当地的建委或专门的拆迁办等。
    如果选择金钱赔偿的话,就是和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签合同。如果选择安置房的赔偿,一般就与开发商签合同,但也可以要求签三方合同的。
    另外,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二、发生拆迁纠纷由谁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纠纷可以由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
    1、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2、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拆迁补偿金需要支付给房屋的所有权人,故此通常情形下,归属于父母的房屋被拆迁之后,拆迁方并不需要向被拆迁方的子女支付补偿金。但被拆迁方在获得补偿金之后,是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补偿金赠送给自己子女的,若是不想赠送,子女也不得强迫父母。
    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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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是可以解除的。
    1、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协议。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也不再补偿。
    扶养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后,享有接受约定的遗赠财产的权利。如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扶养协议,被扶养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能否任意撤销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订立的附条件的合同,即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部分或者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故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
    1、遗赠扶养协议原本是为了能够让老弱的遗赠人通过遗产处理的方式得到安享晚年和死后安葬的保证。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一方面将破坏当事人对该协议可得利益的稳定预期,另一方面也与国家保障体系政策精神不匹配。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从合同严守原则出发,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随意解除或者变更协议内容。
    在老年人与社会组织、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死后的部分或全部遗产换取相应的养老服务的行为中,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协议时,双方都应当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出现纠纷。
    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有哪些?
    一、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类行为做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关于继承人是否符合“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述第1项或者第2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前述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同时存在多份遗嘱时,哪一份有效?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民法典继承编对不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并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所有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若多份遗嘱内容互相独立,没有抵触,则各遗嘱均有效,均在各自的范围内执行;反之,若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权的剥夺实际上就是法律对继承人资格的一种剥夺。继承资格是法律赋予的,是不经法律程序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的,是不能取消的,但是有法定事由的时候,经法律程序是可以剥夺的。继承资格的取消、被剥夺了,你就不享有继承资格,也就不会有继承权可行使,继承权剥夺和继承权行使是不一样的。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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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