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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建工程的诉讼保全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适用于民事执行阶段,包括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其中第十条规定了对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进行查封的具体方式。因此,该规定适用于建工程,人民法院可通过张贴封条或公告,并保存相关财产权证照进行财产保全。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阶段,但是根据该规定相关解释,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也适用该规定。
    上述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由此可见,在建工程也属于一种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故此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查封。
    具体方式为:人民法院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拓展延伸
    建筑工程纠纷中的诉讼保全措施
    建筑工程纠纷中的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建筑工程相关的纠纷案件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临时措施。这些措施旨在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变卖、毁损或转移争议工程,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租赁或委托管理等,以确保工程的完整性和争议的解决。诉讼保全措施的采取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和条件,以保证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建筑工程纠纷中,诉讼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建筑工程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查封。具体方式为人民法院张贴封条或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在建筑工程纠纷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争议工程的变卖、毁损或转移,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诉讼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纠纷解决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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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8: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