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迁户口步骤如下: 1、属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属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属住房调整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驻穗办工作人员因、拥有房改房需户口迁移的,还需提供驻穗办同意迁出的证明; 4、因离婚、房屋变卖或屋主合法收回的,需分别提供离婚证,变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 5、属工作变动、辞职等原因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6、属农迁农的,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户口市内非迁非迁移的人员,凭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属驻穗办工作人员因拥有房改房需户口迁移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受理并呈市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市内迁移手续; 2、户口市内农迁农迁移的人员,持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农转非农迁农申请表》。 经受理批准,申请人凭迁入地区分局开具的《市内农业户口迁移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 3、凡符合市内迁移条件且需办理户口市内农迁非迁移的人员,申请人应先到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农转非农迁农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出地分局按规定批准农转非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4、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持《市内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